近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勇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何某勇、杨某有期徒刑25年和2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何某勇、杨某二人合伙开展以车贷之名的“套路贷”业务以来,以同乡、亲友为基础,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逐渐吸纳其他前科劣迹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为载体,大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何某勇、杨某为组织、领导者,汪某军、彭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曾某静、赖某均等4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被告人何某勇及杨某的直接组织、指挥、策划和授意下,通过诱骗订约、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及其家属不能及时偿还远超合理范围的虚高债务、利息时,指使公司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拘禁、殴打或其他手段,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赎金等,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37起,犯罪所得1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何某勇、杨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