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分局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个人消费贷款贷款‘三查’不实”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40万元。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近年来,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制流入形式导致被罚的商业银行不尽其数。银保监会紧抓监督管理机制,或旨在维护信贷秩序,严管放贷源头,维系良好的信贷环境。
公开信息显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