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因存在“贷款调查不尽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40万元。
依据的条款包括《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所需具备的八大条件,第十一条明确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我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