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传递着两个信号: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我国金融业,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爱莫能助的事实或心理负担;二是借助民间借贷的力量,活跃资金投放市场,无论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对平民百姓通过闲散资金投资增益,还是对各商业银行本身,利都必然大于弊。
事实上,给不给民间借贷相应的政策,做不做更详细的规范,民间借贷的现象都是存在的。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民间借贷会变得越来越活跃,越来越规模化。
对民间借贷,如果没有详细的掌控方案,这些游离于银行经营以外的资金长期处于暗箱操作的状态,政府及金融部门就不能获得资金投向投量的第一手资料,民间借贷甚至可能涉及其他犯罪,金融及其财政政策工具的运用也会受一定的阻碍作用。
应该说,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做法,十分聪明。这既能保持和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化自主经营,也给商业银行“够不着”、供应不满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一条出路,让他们的资金需求得到另一种方式的融通。
其实,我国法律早就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作过规范,即只要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说明,我国民间借贷有既成的大方向和总体格局,民间借贷合法化一说,真正缺乏的是承载合法化民间借贷的实施细则,以及维持民间借贷合法化运转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