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民间借贷是很多人会选用的一项借贷方式,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因为民间借贷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着问题。下面是卡宝宝小编归纳的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的介绍。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第一、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
第二、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予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
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太范围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折旧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民间借贷的单行法
首先,应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民间资本运行的阳光化。其次,完善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形成以《民间借贷法》为主,以《放贷人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规制典当行等中间商行业的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规范体系,明确民间融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保护促进经济正常发展需求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最后,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2)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在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中都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法律形式。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可是由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熟人社会里,以及经常性的经济关系中,所以省去了许多程序,合同内容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的甚至直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这样的话,就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更加难以解决,甚至出现受害者都无法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在以后制定的民间借贷单行法当中,应该强制性地要求其采用书面形式,坚决杜绝口头协议。其次,明确规定相应的主要条款,把主体,标的,付款日期,数量等都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有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应该具体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双方承担各自的义务,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
(3)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通过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比正规的银行贷款利率高,甚至出现高利贷等投机行为。而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获得利益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民间借贷的高息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理。因此,我们要很好的规制这种行为,而建立利率定价机制可以确定其合理的利润空间从而成为抑制民间借贷中高息投机行为的最好良药。在制定利率机制的时候要吸取“四倍红线”的教训,不仅要做到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还要监督其措施的运行情况。另外,在制定利率时,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出现“一刀切”,因为在中国96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存在着太多的差异。
(4)完善监管体制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规范其发展的关键。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规范民间借贷运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是分业监管,民间借贷的监管也可参照该方式,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则可避免出现交叉管辖的情况。目前我国的“一行三会”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都是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对民间金融监管也可进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发挥作用,加强地其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
其次,实行网络监管。在未来的几十年,人们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因此,我们应该好好地发挥网络的优越性,建立一个囊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的监管网络,实现信息的联网。
最后,完善监管方式。鉴于民间借贷方式的多样性,相应的监管方式也应因地制宜,如政府监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其规范保障;行业监管则依靠行业规范和惩罚相结合的机制来进行自律,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此外,针对民间借贷复杂变,监管还必须将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惩罚并重。
(5)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
随着民间借贷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相应的救济渠道也应随之增加。
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普遍存在着诉时长,效率低,费用高等特点,在加上民间借贷自身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那些以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的借贷关系更是手续不齐全,无书面协议,这样就导致了难以取证,使得即使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债权人都无法利用正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些偏激的债权人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维护权益,最终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给社会造成危害因素。
因此,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这些危害性行为的发生,例如,建立一些小额纠纷解决程序,使得一些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外,也可以通过授权基层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其本地区管辖范围之内的借贷纠纷,如果仍不能解决的,则诉诸法院;再者,就是建立简易法庭,在乡镇级别建立相应的简易法庭,适用简易程序,降低立案标准,这样就可以及时审理案件,有效地保护借贷关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借鉴国外经验
尽管民间借贷积极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但无可避免的存在趋利性、不规范性、风险性等缺陷。这些缺陷并不是中国特色,在西方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也经历过或者正在面对着这些问题。矛盾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探索我国民间借贷出路的同时,应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
虽然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研究起步晚,制度缺位,但是只要通过实践,在学习国外经验基础上使之本土化,正确引导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相结合,民间借贷也可以像在他国推动经济发展一样,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