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它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帮助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解脱困境,另一方面又因为多属私人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在一起法律纠纷的背后,法官提醒市民:如何规避其中的“陷阱”。
2012年7月10日,赵某向钱某借款50万元,向钱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赵某的朋友孙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同日,钱某通过银行向赵某划款50万元。
到了2013年7月11日,赵某在钱某催讨还款时,向钱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还款日期改为2013年12月10日,利率变更为月息3%。但孙某没在这份新借条上签字。
2013年12月20日,钱某多次催讨后见赵某仍不还款,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赵某归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孙某对赵某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赵某答辩:欠钱是事实,但目前个人暂无还款能力,有钱后会及时还款。新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原担保人孙某并未在新借条上签字,故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孙某答辩:赵某已重新向钱某出具了借条,且变更了还款日期及利率,自己并未在这份新借条上签字,因此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赵某是否应按月息3%计付利息,孙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为该案焦点。孙某在2012年7月10日的借条上签名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因此,孙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3年7月10日)起六个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新借条将还款期变为2013年12月10日、利率由原来的月息2%变为3%,且孙某没有在该新借条上签字,但由于在保证期间内钱某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孙某应按原利率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钱某归还借款5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判决孙某应对赵某向钱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按月息2%计付;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