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关于简化偿还交通银行淄博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的公告”。
简化材料的举措推出,旨在“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于今日(11月3日)起正式执行。
公告内容告知两点主要内容。针对不同商业银行受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一,对于在交通银行办理的淄博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供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或者借款人银行卡(存折)还款明细及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如若有意向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的职工,需要事先与商业贷款银行确认商业住房贷款账号。
其二,对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这八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其他未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的商业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时,按照原规定执行。
其中,工行也在今年3月份执行“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供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或者借款人银行卡(存折)还款明细及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的简化手续。
如若满足条件便可提供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原件(公积金中心留存)等所需材料,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便可办理提取手续。
详情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