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假如民间借贷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要如何计算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一、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二、案例
2016年10月1日,江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江某一直没能还款。2015年2月3日,王某向江某索要债务,姜某拒还。遂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庭审时,双方就上述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借款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认为,我方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请。
三、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原告没有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因此,在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从还款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的两年时间,但本案原告没有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2015年2月3日,王某向江某索要债务未遂后就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此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大致了解了当民间借贷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往后生活中要是遇到此类事件,也不用再手足无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