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分局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员工行为管理薄弱、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借贷搭售、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信用证贸易背景审核不严等”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6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录处分。
依据的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前者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后者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公开信息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至今,服务多个有金融业务的用户。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理财、贷款、个人通知存款、银行缴费、公司业务,为客户提供理财,贷款,信用卡,生活等全方位的银行金融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