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40万元。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外,沈新、陆晴因对该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分别被处罚6万元和给予警告。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首家农村商业银行。成立至今,为行下用户提供基本且多样的金融业务。该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等经银保监会批准开设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