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中心“关于借款人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基于西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2020年3月25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上,该管理中心为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事宜,适当调整该地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事项。
调整内容分别有以下两点。
一体现在签署文件及购买人栏目的明确上。
调整事项指出,借款人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签署购房合同环节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等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必须为夫妻双方,且仅限夫妻双方。
二体现在房产所有权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调整事项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存量房买卖合同》、《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抵押权登记询问记录》、《房地产抵押登记询问笔录》中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为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这一调整事项,覆盖于2020年5月1日后签订生效的悉数购房合同。
如有疑问之处,可以通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咨询渠道询问相关事宜,了解情况婚姻存续期间相关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可以按照个人实际情况等按需询问后续产权处理问题,具体以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