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杭州市临安自7月20日开始执行新住房公积金规定。
该市有意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职工,需要满足“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在决定贷款购房前,需要比对政策看自身条件是否满足。同时,还需要按照该地方的“认房认贷”规矩。
据了解,新政策明确提出认定标准。
如若职工家庭(包括主贷款人、配偶及来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则执行首套政策。其中,购买商品房的职工所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所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如若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则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所得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其中还提到,“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由此可见,相较于往昔执行的政策来看,首付比例维持不变或上调,公积金执行基准利率也呈现维持不变或上调至1.1倍的数值,贷款购房成本的增加,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钻”公积金贷款利好的空子情形,以更好规范当地楼市。
具体情况以当地施行政策为准,上述内容仅供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