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伙伴注意!2019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了,外地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不低于六成,限额40万,具体的2019年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内容如下:
根据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8〕8号)规定,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三、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要件等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小贴士: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知多少?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附件3,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资金划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五)贷款发放: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六)办理担保手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贷款银行将贷款资料报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及反担保手续。
(七)中心复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或购买公有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同第十条第(一)项。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担保手续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五)中心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登记信息或质押信息进行复核,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六)资金划拨:同第十条第(四)项。
(七)贷款发放:同第十条第(五)项。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且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
终止借款处理: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4)上签章确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强制终止借款处理: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取得抵押权证前,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担保公司累计代偿三期的,担保公司应一次性代偿全部剩余本息,强制终止该笔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