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了“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管理办法于总则提出,制定新办法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贷款程序”、“贷款偿还”、“合同变更和终止”、“法律责任”这七方面内容。
在“贷款对象和条件”上,明确申请人需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不月以上”等、“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手续真实、合法、有效”、“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可靠担保”该中心规定的条件。
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上,明确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X5十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X 2000”,同时还受到最高额度等影响;明确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明确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利率。
在“贷款担保”上,明确支持三种担保方式。其一为借款人自己、其他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除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外;其二为国债、银行存单等被该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除住房公积金外;其三,表示公积金贷款应优先使用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建商品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前,须由住房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
在“贷款程序”上,明确借款人在通过初步审核后,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合法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等该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再次通过审批后进行借贷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签订,并及时放款。
如若公积金无法满足贷款需求,将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在“贷款偿还”上,明确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应当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这两种方式。
如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够归还1个月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办理用余额冲还贷业务;当贷款期限1年以上、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后,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但必须用自有资金,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在“合同变更和终止”上,明确三种变更形式,如借款人在履行合同工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抵押的房产遇到拆迁或质物到期的,借款人应提前书面告知公积金中心,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变更抵(质)押物,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终止的情况有两个,一个是需变更终止原借款合同,另一个则是借款人偿还完贷款本息并解除质押物,借款合同便同时终止。
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各类不良行为及对应的责任处罚。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具体内容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内容为主,以当地执行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