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借贷中,由于投资人多且分散在各地,在房屋抵押贷款中,平台通常会
要求借款人直接将房屋抵押登记在平台名下。并与借款人办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 若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投资人的资金时,由平台将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 价款按照比例清偿给投资人本金和利息。之前网上有一篇帖子《房产抵押的风控三大核心及十大要点》称,办理了房屋 全权委托公证后,受托人可以在不通知借款人(原房屋所有权人),且不经过司法 程序的情况下,就能将标的房屋过户。房屋全权委托公证甚至被认为是房产抵押风 控的法宝,被很多民间小贷机构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采用。那么房屋全权委托公证 究竟是何法宝?平台办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后将享有什么权利?办理房屋全权委托 公证后真的绕开司法程序来实现抵押权吗?
一、什么房屋全权委托公证?
首先,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 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的权利授予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屋全权委托,即 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房屋委托书,将房产的全部权利项目委托给受托人,包括签订 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房产租赁、房产抵押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国公证协会《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房 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 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而房屋全权委托公证则是由公证 机关对房屋全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来说具有较强的证 据效力。
二、房屋全权委托公证的办理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 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而在实践中,一些公证机构对办理房屋 委托书公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1、受托人的资格限制
有的公证机构仅对将房屋权利委托给近亲属的房屋委托书进行公证。即委托人 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出售房屋的受托人;委托给近亲属的,其可以代为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收取房款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委托给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其只能办理 过户、领材料等程序事项,签订买卖合同和收取款项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办理;若房 屋委托书之内容不符合上述限制的,则公证机构不对房屋委托书进行公证。
2、对委托事项的限制
有的公证机构不对房屋全权委托做公证,有的公证机构认为房产委托只能授权 受托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不能代为办理收取房款、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事 宜。
故,从受托人之身份上看,平台作为受托人要办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时,仅能 得到代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领取材料等委托事项的公证,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和收 取房款等委托事项则可能难以被公证。从委托事项上看,平台希望通过办理房屋全 权委托公证来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完全处分权可能难以实现,最多仅能就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事项获得公证。
此外还需注意,办理公证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离婚证等)亲自赴公证处办理。若委托人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均在场。撤销公证 需收回公证书,通知受托人。
三、房屋全权委托公证的效力
房屋委托书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实践中也普遍认可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因此在房屋抵押中常常采用房屋委托书公证以增强证明力。但需要注意, 一般来说,房屋委托书不办理公证,当事人也能依据该授权法律文书办理委托事宜 ,但房屋受让方是否相信房屋委托书之效力,以及相关房产管理机构是否支持债务 人(房屋所有权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需另当别论。
四、关于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些平台为保证在借款人逾期时能够顺利实现抵押物之价值,还通过与借款人 签订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来保障权益。经我们了解,目前有的公证机构不 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有的公证机构则是要求抵押权人或者债权人本人亲自办理,不 接受任何行使抵押权的受托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同时抵押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在实践中也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平台在办理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时,需要注 意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