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梧州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内容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对集团整体经营开展全面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未验核资金真实用途,导致贷款被挪用”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金出发。
依据处罚条例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