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进行多方面调整,将从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涵盖共6章31条,分别为“总则”、“提取范围”、“提取金额”、“业务办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提取范围”上,明确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九种情形,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同时,《细则》也明确提出不可申请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三种情形,分别是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此外,针对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在“提取金额”上,明确每个职工家庭、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共同购买住房的,不应大于共有权人实际占有份额);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
如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家庭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在“业务办理”上,明确提取申请要求的规定条件,以及委托他人提取和变更解除等手续所需的材料及流程。
详情请自行前往官网查看,具体以执行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