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安徽银保监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剑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存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后管理不到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后续检查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所违反的项目均暴露该行管理内控漏洞,其中存在的贷后管理不到位问题,属于贷款“三查”的范畴,近年来是不少受罚的商业银行难以根治的问题点之一。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其中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公开信息显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我国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来为行下用户提供多样的金融服务,如借记卡、信用卡、转账汇款、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买卖、企业贷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