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池州市实际,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规范。该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贷款相关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该通知中未涉及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具体规范内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二、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核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推算。
2、月均还款额占月收入的规定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适时调整。当个贷率高于90%时,该比例为0.3;当个贷率在85%至90%区间时,该比例为0.4;当个贷率低于85%时,该比例为0.5。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中,如显示有其它负债余额或者为他人贷款担保的金额,应在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中扣除。
五、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六、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如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缩短期限后的月均还款额占月收入比例不得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