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条款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利率就可以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息应当在百分之二十四这个区间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的约定利息,在借款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超过这个区间的利息,但是尚未超过百分之三十六,这属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自由合意的空间,人民法院不会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