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火速上线,印发出台。
《办法》指出,每年专门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亿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对合作银行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办法》要求借款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在广州市辖区依法注册登记,且符合当地政策条例规定;另一个要求借款人获得合作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属于《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办法》明确指出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符合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合同中明确该笔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且该笔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当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办法》将小微企业与其企业主视为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办法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笔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贷款未享受过广州市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办法》明确指出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划分的,在《办法》出台之日起发放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机构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
详情可自行前往官方网站查看,具体以政府文件我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