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内容推出《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这三个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
其中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新举措。
新举措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
《管理办法》提出,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只有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调至4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维持30万元不变。
新举措二,“认提认贷又认房”。
《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停止向第三套(次)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购建房贷款。此外,第三套(次)及以上住房套数、提贷次数的认定按“认提认贷又认房”的原则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累计两次、两套、两套(次)及以上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同一套住房,认提、认贷、认房不重复认定。
新举措三,支持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管理办法》明确开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借款人,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新举措四,支持代际互助贷款。
《管理办法》提出该市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在该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只能在代际互助贷款或代际互助提取中二选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具体以当地执行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