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黔西南监管分局对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抚顺顺城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尽职,贷款‘三查’流于形式,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投资入股”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30万元。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近年来,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制流入形式导致被罚的商业银行不尽其数。银保监会紧抓监督管理机制,或旨在维护信贷秩序,严管放贷源头,维系良好的信贷环境。
公开信息显示,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3月17日,是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的一员。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如吸收公众存款;发动短期、中期和长期货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