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通知内容表示,该中心对原有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进行了修改,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材料”、“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罚则”上进行条例明确。
其中,在“贷款额度”上,进行上调调整。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应按以下五项限额取最低值。
其一,按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值。
单位缴存职工中,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只有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上调至4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维持不变,为30万元(按《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其二,要求购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每平方米1000元。
其三,要求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不高于质押的公积金总额。
其四,要求同一套住房一次性办理先提取后贷款的,已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加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且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其五,要求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50%的还款能力综合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基数×50%×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配偶月缴存基数×50%×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