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对当地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作出调整,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已于11月1日正式执行。
方面一,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方面二,如若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太原市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所有权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这一举措的实行,能解决存在的担保问题。比方说若有市民因帮他人担保,受到被担保人的贷款购房消极影响,而导致自身无法顺利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或者存在担保人无法很好地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业务;亦或是存在房屋拆迁等导致房产证无法顺利下发,导致贷款人和被担保人都受影响等情况,这时或可以通过这一方式变更担保,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详情可自行前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看,以太原市执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