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分局对山东商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山东商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业务管理不规范,存在违规操作;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不合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40万元。
其中,“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属于贷款“三查”的范畴,它作为贷款管理机制,起到监督放贷业务的作用。通过这两步骤,或能及时排查放贷风险,维护放贷资金的安全,或能及时追踪贷款去向,惩罚违规用贷行为,以此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商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留意2015年,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昌邑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行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