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国有大行因贷受罚。
据泰安银保监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尽职”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依据条例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前者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后者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截止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被监管查出摆“花架子”,并未做到贷款三查等必要环节,存在贷款机制不尽职的行为,普遍被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