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个人贴息方式。
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贷款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
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支持。
三、增加贷款次数。
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一次,指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起止时间周期,如遇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时间来计算周期)。
四、增加反担保形式。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聚焦第一还款来源,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点),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为进入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点)的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同时经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国有或民营担保公司可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担供反担保。
五、完善担保机制。
探索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社会征信机构推荐的信用优良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免除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申请贷款的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各地对经营状况好、用工规范、信用优良的就业扶贫车间和扶贫基地,可探索逐步取消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