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将在5月9日正式落地实行。
相对于旧规,《管理办法》主要从“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手续”等方面进行调整。
在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新规明确表示申请岛城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在岛城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从原定的“认贷次数”调整为“认房认贷”。
在贷款利率方面,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并且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在首付款比例方面,购买首套房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维持原定的30%,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此外,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需和房龄挂钩,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在最高贷款额度方面,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不再执行现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经济适用房20倍、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
在贷款手续方面,简化贷款合同的签订步骤,同时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提供房屋估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