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分局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严格监控贷款资金流向致部分贷款被土储机构使用;个别关联企业未落实统一授信要求;违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规避信贷规模管控;对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审查不到位、资金投向监测管控措施不足、导致同业投资资金用途违规;部分理财资金、自有资金相互混用”这5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80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在原重庆市信用联社和39个区县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基础上组建而成。这是继上海、北京之后我国第三家、西部首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外汇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