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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
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南京地区职工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缴存比例分为三种: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10%—1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8%—12%,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获批后即可参照执行。
据了解,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7月按期调整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2014年度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6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4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480元提高至1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