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有增加趋势。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卡宝宝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风险和法律意识,如果不能有效识别对方,千万不要受高息诱惑,贸然参与。
识别非法集资请看清这十二种表现形式
在银行信贷紧缩期,一些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中小企业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高息来获得资金“输血”。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普通市民该如何识别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二种:
(一)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往往通过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等方式,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吸收公众资金。
(二)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往往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进行果园或庄园开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等名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证券。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或者利用民间“会”、“社”、“地下钱庄”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者采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如利用互联网设立各种电子报价交易场所,构造“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基金”、“电子黄金”等虚拟产品,诱骗人民群众投资并承诺到期回购。而投资者账上只是一串数字而已,投资款早就被转移、挪用。
(十一)某些地方政府未经批准发行债务凭证直接向社会公众集资用于企业经营、项目投资、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和弥补办学资金缺口。
(十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等其他形式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