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宝宝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梧州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卡宝宝网为您带来的整理资讯。
一、办理时间
任何用工形式下,住房公积金均应由发薪单位负责缴纳,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中心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时间,应与住房公积金专户收到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时间保持一致。
二、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汇缴单据可采取柜面递交或网上递交等方式。
采用柜面递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单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每月持《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等资料,到中心指定的柜面办理汇缴审核手续。
2、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汇缴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等汇缴单据必须填写完整、正确,与中心记载的相应信息一致;汇缴金额准确,并与结算票据金额一致;
⑵、结算票据填写正确,印鉴齐全、清晰。
3、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的资金进账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三、办理条件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温馨提示: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
3、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