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个市民办理住房贷款的时候,被要求帮忙销售ETC卡,营销失败后不能享受优惠预期年化利率,最终投诉到消费者315那里去了,我们来了解下事情详情:
案情简介:
赵某到某行网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被客户经理告知,如果赵某帮忙营销5张ETC卡,则贷款可享受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如不接受此条件则贷款预期年化利率需上浮5%。最终,赵某未营销出ETC卡,其申请的贷款被执行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浮5%的标准。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该银行客户,营销ETC卡的能力与自己的还款能力没有关联,不能成为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认定的参考要素,该行提出的条件纯属强制搭售,于2015年11月10日投诉至12363要求予以处理。
处理情况:
当地人民银行受理投诉后,迅速将投诉事项进行了转办,同时抽调专人到被诉银行网点进行调查。经查:赵某反映事项属实。该银行网点对赵某购买楼盘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普遍执行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浮5%的标准,例外的情况是,被该行评级为“贵宾客户”或“新引进潜在客户”的,可享受基准预期年化利率。该行客户经理在具体执行中,私自向赵某承诺,如果赵某帮忙营销5张ETC卡,则可将赵某列为“新引进潜在客户”享受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实际情况是,赵某的综合条件达不到该行“新引进潜在客户”的标准,因此其享受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的申请没有通过审核。
当地人民银行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一方面对该行客户经理的私自营销方式进行了警示,另一方面在赵某和银行间进行了协调。最终,该行网点对客户经理进行了处罚,并向赵某道歉和解释,赵某和该银行网点达成和解,表示不再深究。
法律分析:
本案中,赵某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该行按照国家政策和自身经营规则确定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合法合规,但该行未完全尽到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的职责,客户经理将营销任务转嫁给客户并私自承诺条件,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这一侵权责任应由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