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1).《缴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缴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3).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4).需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应当汇缴到调整月份的上一个月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1).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7863元。
(2).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7145元。
(3).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10元。在执行时间段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相应调整。
(1).申请对象: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代为申请。证明只限于反映缴存人情况。
(2).所需资料:缴存人本人申请的,带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其配偶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相关证件均需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