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2007年,中国银监会制定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将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统一改称为“信托公司”。
业务范围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职责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业务分类
(一)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对象,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获取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在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
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用委托资金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
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问题
(1)不良资产比重高
首先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机制。其次是政府干预,一些投资项目往往缺乏可行性研究就投资,项目建成了,产品却没有市场,投资不能发挥效益,贷款收不回来。此外,国有企业的困境也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困难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它缺乏正常的资金来源,既不允许它利率浮动以吸纳存款,也不许它进入拆借市场,而正常的资金渠道又未开拓,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障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了流动性问题。
如果信托投资公司能够有正常的资金来源,具有正常的经营条件,很大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是可以在经营中逐渐化解不良资产的。首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苏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信托投资公司压在房地产上的资产和投在国有企业的资产,有一部分是可以逐渐盘活的。其次,各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经营证券业务,在规范经营和有效经营的基础上,以其经营收益可用于盘活存量资产和弥补不良资产的损失。第三,当主管部门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和资金来源后,目前尚未发生严重支付危机的信托公司将在开拓新业务的基础上逐渐消化不良资产。
(2)没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托机构的五种资金来源,这种规定导致信托公司渠道狭窄,资金很少,除少数信托机构具有来自政府机构较多的委托资金外,多数机构只能用高息揽储或从拆借市场上筹措资金,拆借资金成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从宏观层面分析,国内储蓄结构已从过去的以政府储蓄为主转为居民储蓄为主,其比例是:政府占3%,企业占15%,居民占82%。中国的信托业主管部门规定信托机构可吸收的五种信托资金不包含个人储蓄。在以居民储蓄为主的储蓄结构背景下,排斥个人资金作为信托资金的来源(个人证券投资信托除外),信托机构就难以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不明确
(4)信托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管理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