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托是什么?有什么实施意义?
一、土地信托简介
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委托人)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而将土地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规划与管理,将开发经营的利润做为信托受益分配金交付给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托年限多在30-50年。
土地信托依信托财产的处分方式的不同,主要有租赁型信托及出售型信托两种。
1.租赁型: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2.分售型: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它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
二、土地信托的实施意义
土地信托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土地信托制的有效推行必将在我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1.推行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可遏制土地抛荒现象。
当前,尽管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无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及沿海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土地抛荒在一定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造成社会紧缺的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现象。河南省安阳县推行土地信托后,8000多农户信托的土地不但没有荒废,而且由转包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后,使当地农业走上了集约化、规模化的道路。
2.有利于调整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规模效益。
浙江省绍兴市于2001年2月在全国率先实行土地信托服务,不到半年时间,全县流转土地15.8万亩,土地流转率已超过了40%,土地集中到有能力、有资金、有市场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业主手中,有50%的农田进行了种养结构的调整,土地产出量增加5到10倍,从而使土地得以发挥最佳效益。
3.促进农地整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据统计,我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10亩,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000—10000亩,农业劳动生产力低下,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等于或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土地信托,可打破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形成的以户为单位土地分散、小块零星、手工为主的经营状况,使土地向种养大户集中,生产优势经济产品,并运用农地整理手段,提高机械化程度与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实力。
4.加速农村人口流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转换,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增加,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的过程加快,城市化率已由1949年的10.64%提高到目前的40%左右,客观上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平台。同时,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促进劳动力、资金与土地等要素的流动。只有劳动力的流动,而无土地的流动,就会使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只有成立土地信托机构,才能提高土地资源重组效率,使土地经营权依法、规范与经济流转。
5.设立土地信托制,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
农村问题的解决不在农村,要破解“三农”难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土地信托制的创设就是其中有效措施之一。在土地信托制度下使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移转给土地信托机构,由该机构经营治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既可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化运作,又使农民在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化的过程中摆脱小块土地的钳制,从而安心离开土地去创业、务工。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还可以恢复行使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基本权益有了较好的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