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2000年7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中国证券分析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保证并不断提高执业水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指证券分析师在其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证券分析师及其助理人员和协助执行证券分析师业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并对上述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守则适用于证券分析师所执行的各种业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国证券分析师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整体社会信誉和地位。
第七条 独立诚信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正直诚实,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中立身份,独立作出判断和评价,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对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八条 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充分周密的分析研究和完整详实的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因主观好恶影响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九条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公众投资者与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维护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声誉,不得出现重大遗漏与失误,从而向投资人和委托单位提供具有高度专业见解的意见。
第十条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必须对其所提出的建议结论及推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负责,不得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问题向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相反与矛盾意见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三章 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珍视"证券分析师"称号,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投资人和委托单位一视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允许证券分析师依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的不同提出适合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特点的特定投资组合建议。
第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四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进行适当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期应自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作出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买卖证券。
第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进行投资预测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时,向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作出保证。
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守则内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