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租房怎样提取公积金?青岛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材料、流程和时间是怎样的?在此,卡宝宝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青岛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其中,前款第(一)、(二)、(三)项,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二、青岛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2、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6、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三、青岛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提取额度按以下不同条件确定,同时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符合第二条第1、3、4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2、符合第二条第2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扣除已享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差额部分。
3、符合第二条第5项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
四、青岛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青岛公积金租房提取时间
1、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2、提取时间:
申请人已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但贷款尚未发放入账的,在其贷款入账后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
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入账以后办理的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申请(撤销)审批表》的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
除前述规定外,在贷款期内,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以后的每年1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7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办理支取划付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