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银监会日前发文拟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厘清商业银行责任,明确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委托资金来源,防止某些融资成本比较低的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变现从事资金经营业务获利,拉高整个市场的资金成本。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行规范。普益财富指出,银监会的出发点之一是为了厘清商业银行责任,实际上是不允许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进行“兜底”操作,即商业银行不能将原本是表外业务的委托贷款实质上按照表内业务的思路操作。
银监会的出发点之一是为了厘清商业银行责任。虽然之前的规定已经明确,商业银行只是作为委托人,不承担贷款风险。但是在近几年实际业务操作中,通过企业或金融机构过桥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将资金实质投向银行的贷款客户,再通过抽屉协议,由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模式屡见不鲜。通过一系列交易结构设计,可以达到商业银行将资金实际投向自己自营业务不能贷款的项目之目的。
针对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这实际上是不允许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进行“兜底”操作,即商业银行不能将原本是表外业务的委托贷款实质上按照表内业务的思路操作。《征求意见稿》对目前委托贷款的最大影响在其对委托资金来源的限制上。第十五条严格禁止了商业银行接受五类资金的发放信托贷款,即:(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银行授信资金;(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上述(一)、(二)、(三)种情况主要是防止某些融资成本比较低的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变现从事资金经营业务获利,拉高整个市场的资金成本。第四种情况是目前金融机构最喜欢运用的方式之一:通过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筹集资金,再将资金交付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此类业务被禁止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第一,虽然目前的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严重的“刚性兑付”文化。第二,目前证券业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大多是通道类业务,这类业务中,证券业金融机构本身不可能承担风险,其与合作机构存在权责不明晰。第三,不可否认的是,贷款运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属,银监会如此规定,可能有保护旗下金融机构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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