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农村金融现状有望在2015年一号文件上得到定向的精准应对,使农村金融下沉到基层,改革目标是使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具体措施包括延续农村金融相关税收优惠、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以及开展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等,意在使商业银行支农成本降低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农村金融改革将在2015年继续推进。
近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常常喊渴”的农村金融现状有望在2015年一号文件上得到定向手术式的精准应对。
一位消息人士表示,“按照改革政策意图,要使农村金融”下沉“到基层最渴的地方。”改革目标是使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能降低,具体措施包括延续农村金融相关税收优惠、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以及开展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等。
据悉,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农村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三农”融资担保等方面均获相关政策安排。
意在增加农业信贷总量
农村金融难引资金 “活水”的“老问题”,有望得到有效应对。
据悉,2015年中央将在农村金融领域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其目标是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以及涉农贷款比例不能降低。
除了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外,上述消息人士表示,农业银行 “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望在2015年实现覆盖全部县域支行的目标。
其实,早在2009年银监会发布《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后,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提速,“三农”金融事业部制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实现覆盖全部县域支行。这也意味着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比重将持续上升。
上述消息人士认为,不同于商业银行,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有望成为对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基准定位,比如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等。村镇银行则要提高其在农村的覆盖面。
不过,在政策导向下,亦暴露出农业发展的风险。“要做好对农业的金融服务,实际上还要农业自身风险可控、收益可期,也就是说要提高农业自身现代化发展水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说,“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资金流向一定是风险小而收益高的市场,所以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应当是相得益彰、互相提携的关系。”
将降低商业银行支农成本
在对不同类型银行作出政策性安排之外,多政策组合亦着力引流涉农资金“活水”。记者获悉,对于此前热议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将以试点形式开展。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向央行申请再贷款或将首次引入质押物。
再贷款是指央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目前,央行提供的再贷款基本上为信用贷款,即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对商业银行再贷款的质押物提出了要求。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因为引入了质押物和抵押物,降低了再贷款风险,进而降低了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因此支农负债成本也将降低,将促使商业银行更有动力向农村地区和农户发放利率更为优惠的贷款。
政策着力点将是引资金“活水”到最渴的基层。“上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除此之外,还将开展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发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等。对于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而言,政策定位则是“稳妥开展”,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事实上,对于风波不断的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而言,业内专家认为应当适时厘清政府与银监会的责任边界。
“在政策带动下,农村金融活动将会更加活跃,同时监管也面临一定压力。”党国英说,“比如对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政策延续了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这一要求,但很多地方政府专业性不足,这实际上增添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监管难度,建议由银监会出台更为专业、更具可操作性的监管举措。此外,政府实际上可以做更多,比如建立有财政支农资金作担保的银行涉农贷款配套系统,给银行吃定心丸,一旦风险发生,政府损失的是涉农资金,但实际上银行的资金已经投入农业,也客观上促进了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