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委托贷款是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银监会明确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禁止将银行授信资金等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不得为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禁止将银行授信资金等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再度出拳整治““影子银行””。
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上周五傍晚,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文件出台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按照“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并起草的。
银监会《办法》对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此外,银监会要求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银行不得将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也不得用作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为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要求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
异化委托贷款增加“影子银行”管理难度
事实上,《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在12月金融数据公布之后。
2014年12月,社会融资规模为1.69万亿元,创下2014年下半年以来的新高,远超市场预期。12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6973亿,表外融资大幅反弹,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融资项目一扫年初以来走弱的态势,于12月大幅拉升。数据显示,12月新增委托贷款和新增信托贷款分别达到4582亿和2102亿,委托贷款规模占据新增贷款额的一半以上。“银行资金绕道进股市”引发市场争议。
表面上,委托贷款是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但同时,它也是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虽能够增加投资渠道、盘活存量资金,却也可以作为规避监管通道,通过将信贷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把表内资产转到表外,从而更难以监管。
比如,通过券商定向资管,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需求,银行转而让券商资管计划投资于该信贷资产,最后由资管计划向银行发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通过抽屉协议等进行隐性担保。
这种模式的委托贷款脱离了传统的业务初衷,逐步演化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监管的手段。特别是当前以私募方式成立的理财产品,依赖这个渠道进行投资,一旦贷款违约,风险将向发起金融机构转移,金融机构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而2014年银行委托贷款违约或者逾期事件也时有发生。
有券商分析认为,12月新增委托贷款站上近四年以来的高位,突显了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突击性输血的作用,甚至出现了券商两融业务和伞形信托的影子。“委托贷款的资金需求方在今年发生了点变化。股市替代过去的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正在成为委托贷款的资金最终需求方。券商将已有的融资融券资产向银行抵押融资,银行将流动性和理财资金投入伞形信托投入股市,类似‘非标’投资,而委托贷款则参与了这个过程。”业内人士分析指出。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委托人做限制,“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不得为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为货币政策释放空间
优选金融执行总裁张虎成认为此次银监会的征询办法一旦推出,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影响将会有巨大的差异性。首先对于银行而言,2014年银行相对艰难,不断升高的不良贷款率以及整体宏观经济偏差影响,以及其他重重压力下银行放贷额度降低,业绩增速下滑明显。从数据看,新增贷款主要由委托贷款构成,委托贷款收入对银行业绩形成比较大的支撑,此办法一旦推出将会降低银行委托贷款额度,从而对银行业绩形成一定影响,对银行来讲无疑会雪上加霜。
其次,对信托公司来讲,该办法推出后,银行委托贷款将所有收紧,受整体社会融资需求影响,信托贷款的规模将会提高,从而也会使得信托融资的通道成本增加,对信托公司形成实质性利好。
有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这个文件规范委托贷款,会导致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缩小,银行收入减少,但是从另一方面说,银行的风险也减少了,对银行影响不会很大。由于房地产采用委托贷款融资最多,对房地产影响反而会更大。事实上,近几年,不少委托贷款都集中流向了房地产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随着房地产行业风险的暴露,一些流入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贷款正被迫以债权的方式进行转让处置。
此外,绕道委托贷款流入股市的资金通道也将堵住,股市的天量流动性或引起一定的波动。但对于央行货币政策而言,规范信托贷款后,为货币政策释放了更大的空间,为资金更好流入实体经济,避免资本市场泡沫等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背景
按照规定,银行自有资金不得与委托贷款混用,但实际中却存在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最终借道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投放。委托贷款业务也偏离了设计原则,出现异化。兴业证券表示,当前委托贷款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关联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借贷。高信用等级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债等方式获取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为难以获取外部资金的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借款人(一般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股票质押融资,再以委托贷款给予上市公司资金支持。这种模式下,本来难以获得资金的企业,以增信方式获得了银行的资金,但无疑加大了银行资金的风险。
模式二,银行资金借道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监管放松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为银行的理财等基金的新通道。由于本身缺乏贷款投放的渠道和相关的风险控制能力,他们选择了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投放,投向以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为主。资产管理公司灵活的机制和更为激进的风格,使得这一模式迅速壮大。证券公司4.8万亿定向资产管理规模和基金子公司1.38万亿专项资管业务中相当一部分与此有关。
模式三,银行作为中介的传统类型委托贷款。委托人、借款人相互不熟悉,银行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这成为风险偏好较高的企业利用闲散资金的方式(偏好较低的一般买银行理财)。
2010年以前,委托贷款业务量有增长,但在社融中的占比在6%左右或以下。无论是从非金融企业对于风险的判断控制还是资金量上,都决定了委托贷款只能是社会融资的补充方式。
但资产管理公司的加入改变了委托贷款的玩法和面貌。2010年之后,委托贷款迅速增长。特别是2013年委托贷款较上年几乎翻倍,达到2.54万亿元,在社会融资总量的占比也提升至14.70%。2014年情况也类似,在信托贷款、未贴现票据、外币贷款等一片肃杀下,委托贷款一枝独秀,依然保持较高的增量。
特定领域的刚性需求、资产管理公司的灵活机制激进风格,再加上银行资金出表的需求,共同造就了这么一个庞大却异化的委托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