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本月6日公布了《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该司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司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要求,法院同样会驳回。”最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司释同时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规效力性强制性的。
此外,该司释还,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