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至10日,“网贷第一案”优易网集资诈骗案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为该案件的第一次庭审。来自北京、山东、四川、重庆、浙江等全国各地的十余名优易网受害投资人赶到现场旁听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缪忠应(优易网案件第一被告人,下称缪某)称“罪名不真实”。他对于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炒期货,以及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信息等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坚称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由于自己经营不善,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
另一名被告人王永光(优易网案件第二被告人,缪忠应的哥哥,下称王某)在此次庭审中则始终称,在优易网的两个多月,主要是做记账的工作,偶尔回答投资人一些简单提问,对优易网的运作并不知情。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出现了不一致现象。缪某否认此前的供述,有明显为第二被告开脱罪责的行为,不排除为其哥哥王某顶罪的嫌疑。值得一提的是,从优易网第一次庭审情况看,被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据了解,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下是根据相关现场资料,对本次庭审情况做的简单梳理
公诉人: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客观存在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指出,被告人缪忠应等人以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子公司的事实,谎称江苏亿丰如皋商贸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网民冯炜等47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人民币22182176.14元。将该资金非法用于投资期货、归还个人债务等,造成人民币15561646.82元无法归还。后于2012年12月21日,携带集资款67万余元逃匿。
需要说明的是,因证据发生变化,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对本案变更起诉,非法集资的数额变更为25508001.10元,造成15237987.94元无法归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缪某在优易网的经营过程中,确实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客观存在。
同时,被告人变更股东、增资的活动,也是为了进一步迷惑受害人对其公司的还款能力做出错误判断,进而获取更多投资人的投资款,而这些事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有充分的陈述。
辩护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充分
缪忠应的辩护人表示,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目的的证据不充分,以“集资诈骗”的罪名不妥当。
他表示,构成集资诈骗罪最核心的要件在于被告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根本目的。这主要反映在被告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因此,对这种心理状态应当有所分析,不能单纯依据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无法返还、损失多少的后果。
他称,根据目前非法集资诈骗是否非法占有的一般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拒不返还;二是用非法集资得来的钱任意挥霍或非法经营;三是将非法集资的钱占用后携款潜逃。他认为,缪某将1500多万元主要用于投资期货,而不是非法占有。
他同时还表示,缪某客观上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设立优易网的目的是创业,从行为看,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而从实际资金运作情况看,虽然有不妥当不真实的方式,但没有非法占有。
他称,由于投资人、借款人资金和信息不对称,所以缪忠应采取了不真实的方式来融资,以及一些不完全符合P2P平台运作的方式,其认为,这是缪初涉平台遇到困难,为了解决困难所作的尝试。
何为“非法占有”
公诉人认为,当今复杂、充满诱惑的社会,不能简单、粗暴地把“非法占有”认为是霸道地据为己有,该方式不是非法占有的全部内容。在考虑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行为人对取得财物是如何处置的。
其指出,从优易网情况看,资金最后的归属是王、缪二人的个人账户,借款人的借款行为也是与王、缪直接进行,而非通过优易网平台。缪某将投资人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并在没有告知投资人,且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投资人的高额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期货投资。
公诉人进一步表示,缪某没有投资期货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以及成功的投资经验,甚至也没有超过10万元乃至100万元的投资经验,就贸然将大额资金投入期货市场。同时,也没有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如何止损的方案。
当然,损失不是一夜之间产生,但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元的损失出现时,都未能阻止他投资期货的行为,这足以说明其行为可以确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 损失产生后,两名被告人没有向被害人坦诚过,或取得被害人原谅,而是逃匿了。且一直没有减少、补救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王永光在优易网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
王永光及其辩护人称,在优易网运营期间,王某只是负责记账及部分转账工作,虽然参与了客服活动,但回答的都是一些简单的问题。同时坚称,王某不清楚优易网的运作,也不知道缪某将大额资金用于炒期货,并称自己取得的只是合理的工资收入,并未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
公诉人则认为,王某与缪某在共同犯罪中,利益是一体的,且其相关证据显示,第二被告人王永光对变更股东、增资知情,且在担任优易网QQ客服期间,为公司做了虚假宣传,同时,王某知道缪某将投资人的款项用于炒期货的事实,却没有制止(侦查阶段有供述,但本次庭审时翻供)。
公诉意见:
公诉人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投资款。
公诉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两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而明确,应当认定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92条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基于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缪忠应有期徒刑12-14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永光有期徒刑8-10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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