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上半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2.7万人,发放金额101.4亿元,职工购房首选公积金贷款日趋增多。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方便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了解相关贷款政策规定,公积金中心作出四方面提醒。
一、对于购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账户余额的2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同时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二、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家庭负有公积金债务,需要清偿贷款后,才能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若夫妻双方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未同时使用配偶额度进行夫妻双贷,在一方负有公积金债务前提下,另一方仍可继续使用公积金再次贷款。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免税。根据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职工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四、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五年期以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6.55%。因此,同样贷款金额,同样贷款年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相比较可节省数万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