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针对营业税,《通知》规定,贵州省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在省内注册登记并已开展业务,财务体系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当地“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取得的金融保险业营业收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这是贵州省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的一项减税政策,只要小额贷款公司将支持服务“三农”的金融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在申报纳税时据实填报,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针对企业所得税,《通知》规定,自2014年1年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涉农贷款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并经所在市(州)金融办出具确认函认定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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