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人未及时还车贷会怎样?担保人依据承诺强制收车
重庆市民王先生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私家车,连续数月未还车贷,担保人帝力汽车销售公司依据王先生出具的承诺书,强行收回了该车。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帝力汽车销售公司侵犯了原告王先生的财产所有权,判决其返还车辆给王先生。
2014年10月,王先生与奉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按揭购车合同,从该公司处购买一辆雷克萨斯小型轿车。同月,王先生与银行订立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王先生向银行透支37万元用以支付购车款,分36期按月等额偿还。为担保此债权,王先生以该汽车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帝力汽车销售公司是王先生的担保人。
2014年10月17日,王先生向帝力汽车销售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贷款期间,违反还款约定,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还款的,担保方有权在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强制收回车辆,并自愿放弃抗辩和申诉权。
王先生在2015年的6月、7月、8月、9月未按时足额向银行偿还车辆按揭贷款。6月29日,帝力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向银行偿还1753.35元。
2015年10月8日,王先生的朋友驾驶该车外出吃饭时,帝力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该车逼停并强行将车开走。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承诺书约定帝力汽车销售公司可对王先生车辆采取强制行为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存在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嫌疑,故该约定内容无效。被告系无权占有,应将车辆返还原告。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平等民事主体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向被告帝力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在其违反车贷还款约定时,被告可径直强行暂扣其车辆而无须告知。从内容来看,由于被告系原告的贷款购车的担保人,原告还款情况涉及到被告利益,因此原告实际上是向被告承诺了一种私力救济方式。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如何判断承诺书的效力。
法院认定该私力救济承诺无效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严格限制对平等民事主体采取私力救济行为的承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具有强制性的私力救济行为,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该车辆已向银行进行抵押,担保了银行对于原告的债权。原告的承诺内容存在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嫌疑。因此,被告从原告处强行扣留车辆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是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在贷款购车行为中,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诸如“未还款即强行扣车”等条款的现象并不罕见。但此类条款侵害私人财产权益和抵押权人利益,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