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申请房屋贷款时,银行因为他的不良征信记录拒绝贷款。到底什么时候造成了不良征信记录?经查询,信用社认为小杨读大学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均逾期,将其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黑名单,致使他未能如愿贷款买房。
可是事实是怎样呢?小杨称,他于2005年7月考入江西财经大学,曾于2007年8月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了5000元助学贷款,毕业后不到一年时间即2010年3月底就还清了本金。国家有明文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为毕业后2年,利息则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支付。他认为,银行认定他“本金逾期”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而“利息逾期”并非其个人造成,他不能因此而背“黑锅”。
近期,杨升玉数次要求九江县农信社依规为其向人民银行申请删除不良征信记录,他父母甚至请求该信用社将“不良”罪名转嫁到他们的名下,以便能了却儿子贷款买房心愿,但信用社仍以小杨“本金逾期”为由拒绝申请删除。
财政结息不及时导致“利息逾期”
杨升玉称,他今年5月份打算贷款买房时才获悉他个人征信报告为“不良”,理由是他个人有一笔助学贷款逾期1年的违约记录。而令他惊讶的是,他的5000元助学贷款早在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分3次还清了,为何银行查询系统显示他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期间产生逾期1年的475元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人就被列入个人征信报告黑名单,这对日后办理各项贷款业务将带来不利影响。
为他受理助学贷款业务的九江县农信社港口分社工作人员曾向他及家人解释“利息逾期”疑问:由于当时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不久,财政审核程序繁琐,造成他的475元利息拨付不及时,信用社直到2010年9月才收到这笔利息。该利息逾期不是借款人及信用社造成的,而是财政结算不及时所致。信用社可为其开具相关澄清说明,但拒绝办理申请删除不良记录。
“本金逾期”双方各执一词
港口分社副主任田斌说,信用社拒绝杨升玉提出删除不良记录请求,主要原因是他的本金逾期了7个月,这完全是因其个人造成的。田斌打开江西农信社信贷管理系统,让记者查阅杨升玉借贷记录:2007年8月25日借款5000元,到期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已分3次还清,但最后一次本金还款时间为2010年3月27日。田斌说,杨升玉延期了7个月归还本金,因此系统自动将他列入了黑名单,并非人为操作。
就“本金逾期”之说,杨升玉深感委屈。他说,他曾在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间,申请过15000元助学贷款,但未获通过。后来由其父母代为办理了5000元助学贷款,贷款期限是2007年8月25日到2009年8月24日,还款要求是利随本清,并签有借贷合同。该合同一直由九江县农信社保管,他本人并不知详细合同内容。他一直就很纳闷,签订助学贷款的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都有明确规定:还款宽限期为大学生毕业后的2年。而此次办理中为何没有宽限期?且2009年8月他才刚毕业,哪有时间来挣钱还银行贷款呢?他怀疑当时在办理中,信用社的经办人员欺他父母不懂助学贷款政策,以普通贷款的还款规定要求他父母签订助学贷款合同。信用社正是依据该合同而认定他“本金逾期”7个月。
杨升玉还出示了他曾于2006年申请助学贷款时所填写的“江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监制”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毕业后24个月内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甲方(信用社)允许乙方(杨升玉)在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内还清贷款本金;乙方如需调整还款计划,必须在毕业后12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并获得甲方批准方可”。
已申请更正征信报告
大学生才刚毕业就被“催债”还助学贷款,是否违背了“毕业后2年还款”的国家相关规定?能否查阅杨升玉父母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田斌说他才到该分社工作不久,杨升玉的助学贷款是在前任分社主任手上办理的,他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相关贷款合同已移交到县信用社统一管理。
6月13日,县信用社以港口分社名义向记者发了一份电子邮件,全文否认其违反相关规定,称相关做法均遵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规定,并强调“杨升玉本金逾期7个多月后,利息继续逾期6个月。本金原因是由客户自己原因造成,利息是由于财政补贴未到账,导致无法还清”;并表示,“该客户(杨升玉)的不良记录属于助学贷款所产生,故符合申请条件;我社目前已经与客户沟通,且将客户异议申请进行了上报,待按相关流程进行处理后,人民银行将会作出更正”。
6月17日从杨升玉获悉,港口信用分社已经以“财政贴息不到位”为由,为他向人民银行申请了更正征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