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民间贷款更加方便快捷,且收益率高。但是,正是因为民间贷款的这种方便快捷性质,导致了在民间贷款中各种条款、约定的任意性以及随意性,尤其是民间贷款中借款利息的约定,常常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许多纠纷。
案例:
2013年6月,张某到王某的公司上班,由此结识了王某及其朋友高某和林某。2013年年底,张某称手头有点紧,便向王某借钱,双方签下借条,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张某还向高某和林某借钱,分别签下如下借条:向高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向林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若逾期还款,按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三个月后,张某并没有按期归还三人任何借款,在催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王某、高某和林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欠债还钱毫无疑问,但是法院是否会完全按照三份借条的约定判决张某归还三人借款本金及所有利息呢?事实上,法院不会完全按借条的约定要求张某承担利息。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在张某与王某的借条中,利息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借条的约定来判决张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在张某与高某的借条中,利息的约定则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于超过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而在张某与林某的借条中,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与此同时,他们还约定了20%的违约金,那么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呢?
所谓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法律并没有禁止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约定违约金,还可以同时约定两者。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加起来之和不可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果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息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则法院在支持利息请求的情况下,将不再支持其对违约金的请求。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民间贷款中,还常常出现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对此,法律的规定是如果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