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在京工作并缴存公积金的非京籍职工,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房。
非京籍可异地使用公积金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去年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北京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但对于在京工作且缴存公积金的非京籍职工该如何在异地使用公积金购房,此前并无明确政策。此次征求意见中首次提出:职工在京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买的住房,除北京和原籍两地外,在其他地区购房的不予受理。同时指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
骗提公积金3年内不得申请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认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格,若管理部认定为正规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一直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后方能办理。
审核人员审核发现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证所提项目楼号、发票等任一项为假的,即可停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对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同时,与当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将被列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不允许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开户和委托经办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